即日起到4月1日,企业可向区经科局递交资料,申报“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申请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最新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 ,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三)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四)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项目设立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同一项目不得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内部多个项目为同一核心技术(产品、工艺)研发的,原则上应整合为一个项目申请。同样,企业同一核心技术(产品、工艺)研发获多个政府项目支持的,原则上应整合为一个项目。
(六)为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企业应先行做好项目的研判和筛查,适当控制申报数量,择优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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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德产业服务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