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团结、教育、引导全区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接受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容桂分局(原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容桂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奇大道西55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任务是:
(一)教育并组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其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三)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四)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六)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自我管理;
(七)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的生活;
(八)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经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成为本团体会员。辖区个私协会员的入会申请,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自愿填写《顺德区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入会申请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五)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七)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向市场安全监管局办理歇业登记或被市场安全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即视为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并填写《顺德区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退会申请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本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每四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团体的业务,在本团体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由3-5名监事成员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监事成员1-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办公室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分类: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分二类:一类为职务会员(按所任协会最高职务为准)收费标准(已含一般会员费):会长1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监事长8000元/年,副会长、副监事长6000元/年,理事、监事4000元/年。二类为一般会员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60元/户/年;私营企业(含自然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300元/户/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后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