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容桂个私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驶民主选举权利,依据《顺德区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容桂个私协会选举工作,接受顺德区容桂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监督。
第三条 容桂个私协会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容桂个私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容桂个私协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容桂个私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容桂个私协会理事会成员、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容桂个私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容桂个私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容桂个私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二)容桂个私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容桂个私协会办公室申请,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和增补
容桂个私协会副会长、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会成员资格。
容桂个私协会副会长、监事会成员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
第十五条 容桂个私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容桂个私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的,协会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协会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变更后,容桂个私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容桂个私协会办公室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容桂个体私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容桂个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顺德区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容桂个私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家以上3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1家以上5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1家以上10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在1001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大会是容桂个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容桂个私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产生容桂个私协会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方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每四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促进容桂个私事业的发展,加强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规范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理事会的性质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内设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4个职能部门。
(一)行政事务部:负责协会的文秘工作;负责理事会会议、协会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草拟规章制度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协会人事、外事工作;承办协会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财务会计部:贯彻执行协会有关财务等管理办法;对协会的收入、支出进行核算、统计,编制定期财务报表,起草会计报告。
(三)组织部:负责策划、组织、开展协会各类活动,总结活动情况;负责对会员企业的需求、意向进行调查研究。
(四)法规及监管部:负责对协会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承办与协会运作有关的法律事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五章 理事会人员编制和分工
第六条 人员编制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5%。
协会设会长一名,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
第七条 人员分工
(一)会长的岗位职责
1.负责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
2.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协会形象;
3.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4.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
5.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为协会和会员的发展出谋划策;
6.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负责对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定进行签发的工作;
7.负责对协会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负责对协会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提名工作;
9.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10.负责协会经费审批工作;
11.负责收支凭证及财务报表的审签;
12.负责在每年的会员代表大会上做年度工作报告;
13.其它按章程规定需履行的职责。
(二)常务副会长岗位职责:
1.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2.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3.贯彻执行各项会议决议;
4.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5.争做协会会员的带头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加强协会的凝聚力。
(三)副会长岗位职责:
1.接受并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2.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3.贯彻执行各项会议决议;
4.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5.争做协会会员的带头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加强协会的凝聚力。
(四)理事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参加理事会会议,认真履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职权;
3.协助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5.认真参与协会管理制度的制订与落实;
6.认真审核新会员入会申请、会员处分建议;
7.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各项事务。
(五)秘书长岗位职责
1.协助会长办理协会理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2.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3.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4.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奖罚建议,确定工作人员的分工,并检查、指导他们的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协会秘书长、协会监事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在任期内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次数低于协会理事会召开会议总次数的50%,或理事在任期内出席协会活动次数低于协会总活动数的30%,或不履行理事职责,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理事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决定批准其辞去理事职务;理事因变更经营场地或停止执业等原因,不再是本会会员的,视为自动终止理事职务;理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经监事会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理事辞去或被罢免职务的,由个私协在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理事会实行候补理事制。候补理事名额不多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由现任理事推荐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的会员成为候补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成员名额出现空缺时,经理事会决定从候补理事中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会长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下称:容桂个私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使容桂个私协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落到实处,特制定容桂个私协会理事会议制度。
第二条 会议类型:容桂个私协会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会议期间: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条 容桂个私协会理事会会议要求:
1、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2、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的精神;
3、总结上一阶段容桂个私协会工作,检查理事会决定、决议等事项的执行情况;
4、拟定下一阶段工作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容桂个私协会召开的会议,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提高会议质量;会议议题要安排紧凑,提高会议效率;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监事会职责,加强对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的监督,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设立,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应根据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的工作宗旨:加强协会内部民主自律制度的建设,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条 监事会的工作原则: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六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由3-5名监事成员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监事成员1-2名。
第七条 监事会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秘书处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实施监督;
(五)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或其他专项审计。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会长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会员利益的,应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对该事项作出是否报告代表大会的监事会决议。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下设的工作小组与理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对口工作联系,并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等机构工作会议的方式实施监督。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以个人名义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如需以监事会名义提出的监督意见,应经监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建议和意见;有权对表决事项作出赞成、弃权、反对的决定。对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全体监事应予遵守并执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或书面指定其他监事代为召集或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监事会例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的事项。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在决定或者提议形成的10日内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如有表决事项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五分之三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监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与监事或其所在部门有利害关系的,相关监事应当主动回避。相关监事未能主动回避的,由监事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监事长发生上述应当回避事由的,由监事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监事要求增加讨论事项的,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名。对监事会决议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时可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监督意见书、监事会决议,由监事长签发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有关机构、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理事会、秘书处的负责人或会员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工作情况,经监事长决定,可在协会网站上公布,便于会员代表和全体会员了解和监督。
第三章 监事长、副监事长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对外代表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三)督促和检查监事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各项决议、监督意见书和其他文件;
(五)列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六)主持和处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七)其他应由监事长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从本届会员中选取。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监督义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职责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各分会、秘书处会议;
(三)接受和完成监事长、监事会指派或安排的工作,并向监事会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会员代表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监督;
(五)其他应由监事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完成监事会指派工作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交由监事署名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紧密团结,共同履行好监事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优化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的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开源节流,实现协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协会配备专职的出纳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负责会计工作。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货币资金日常收付管理
(一)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除填制凭证、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帐本。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二)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由出纳复查所属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并有相关责任人签章后办理收付款;由会计在事前审核或事后复核原始凭证。
(三)银行开户设立情况:协会设立“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结算帐户。
第五条 现金管理
(一)所有现金业务收入,应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所有支付的现金,应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协会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只限于工资性支出,个人福利劳保支出、差旅费、零星开支、备用金及银行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小款项。其他特殊情况使用现金需经秘书长或会长批准。
(三)库存现金限额为500元,每月的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准以白条抵库存。与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一般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不准借出银行账户套取现金。
第六条 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
(一)支票付款必须经过一人或一人以上的签章方为有效。支票和财务专用章,必须设专人分别掌管,不得由一个人包办。
购入银行支票要在支票备查簿上登记,注明购入的日期、编号,并按顺序号逐笔记入支票备查簿。
(二)必须按顺序号签发支票。签发支票在支票备查簿上签名登记。
(三)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一般不得签发空白支票或无抬头和远期支票,特殊情况确需签出的,要填写签发日期和款项用途,并规定最高限额。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四)支票结算起点为1000元,用款1000元以上的,一般应以支票结算,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需经秘书长或会长批准。
(五)支票领用手续:凡是使用支票支付时,经批准后由出纳填写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后交领用人。支票领用人要严加保存,无论是否使用,均应于次日办理核销或延用手续。如发生支票遗失,应及时向财务及领导报告,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措施进行补救,造成损失时,领用人要对此承担损失责任。
对于作废的支票应加盖作废章,与存根附在一起订入凭证中备查。
第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一)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选择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保证金等结算工具。
(二)及时办理结算,对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按规定及时转回。
第八条 现金日记账按币种设置,银行日记账要按账号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由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要结出余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每日核对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每月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按实际收支进行调节,使之帐实相符。记账人员每月要复核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是否正确,有无遗漏或收支抵消等情况。
三、内部借款管理
第九条 因协会业务需要借款的,应填制“借款单”,写明还款日期,由会长审批,并凭审批单到出纳处办理预支款手续,领取支票或现金。相关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日期内归还借支或办理报销事宜。
四、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并且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物品),视为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财产使用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及财务综合核算管理的分工负责制。
(一)财产管理部门——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建设和购置、处置和报废等业务;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建立台帐,注明设备的型号、原价、使用部门,每年组织清查盘点一次并与财务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二)财产使用部门——有关部室,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维修。
(三)财产核算人——协会财务,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综合价值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建设与购置,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购建——由使用部室(办事处)提交增加固定资产的呈批。
(二)审核批准——协会购置金额3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3000-10000元(含)的由会长审批,10000-20000元(含)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集体讨论表决,超过2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由会长审批。
(三)结算付款——根据固定资产购建审批,订货、验收单、合同、发票收据等凭证单据,审核无误通过批准后,办理相关付款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停用、出售或报废处理,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损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别处理。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财产损失的,对单价在10000元(含)以下的,由使用者按财产原价的20% 赔偿,10000元以上的部份按财产原价的5% 赔偿;对已投保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者按保险免赔金额的全额予以赔偿。
(二)对已达到了使用年限或因某种原因不能再继续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废申请,申请须注明报废物品的型号、数量、原价、购买时间,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秘书处核实,会长批准后方能报废,并知会原使用部室,残值收入应交回给财务部作帐务处理。任何部室均无权自行作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的维修按照合理性原则,在提交维修清单、维修发票后实报实销。报销手续同日常办公开支报销。
五、资金增值、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为增加协会其他合法性收入,可利用协会自有闲置经费(会员费)考虑向银行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但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流动性及投资收益等因素。在落实购买理财产品前,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由财务向银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为避免承担各类投资风险,协会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协会日常运作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考虑购买银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进行适度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协会工作业务的正常开展,也能让协会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六、收入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各项收入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各项收入规范开具“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或“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等,并凭账单进账。
每月结算时,收费数额单要与票据存根(记帐清单)相符。用毕的票据存根,出纳员要及时进行复核,按季缴销;对缴销的票据进行统一审核,并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核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会费收入划拨管理:
(一)协会的会费收入,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分二类:一类为职务会员(按所任协会最高职务为准)收费标准(已含一般会员费):会长1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监事长8000元/年,副会长、副监事长6000元/年,理事、监事4000元/年。二类为一般会员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60元/户/年;私营企业(含自然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300元/户/年。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由协会规范开具相关发票(或往来行政票据),财务凭相关帐单及协议、合同等单据资料进帐。
七、成本、费用开支预算制度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的开支严格控制在规定或核定的范围内,超过规定或核定范围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确有特殊情况要开支的,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批准后凭审批表及相关发票单据报销。
协会要做好各项开支预算工作,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预算实行划块管理,日常工作及业务活动开支总额(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及其他日常公用开支经费)控制在自有经费比例25%以内;每年考察学习费开支须控制在自有经费比例25%以内。协会必须加强经费支出的约束力,确保年度财务收支综合平衡,做到量入为出。严禁出现经费赤字,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容桂个私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支出的或出现赤字,将不予以报销,并给予通报批评。每年根据实际开支与划块预算配比,检讨当年成本费用开支情况,规范各预算块体的有效监督。
八、日常办公开支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协会因日常工作开展需要所产生费用,采取分权审批:
(一)秘书处:开支金额3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3000-10000元(含)的由会长审批,10000-20000元(含)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集体讨论表决,超过2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由会长审批。
审批报销单据不允许是娱乐发票(歌舞厅、卡拉OK、俱乐部、高尔夫等),对于开展贫困户等的慰问活动必须附慰问签收表。
九、业务接待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接待费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人数和开支标准。因业务需要开支的餐费,就餐前必须请示会长,餐后经审批方可报销。本协会工作人员在外就餐的,原则上不报销餐费。每笔审批单里的发票不能是多个餐店或零碎的其他发票代替。
十、差旅费(考察学习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学习,须事前报告。报销差旅学习费时,由本人填写报销凭据。以旅行社发票列支的参观学习费,需附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及费用明细表(含外出人员名单,外出时间,每天具体行程和学习内容,各项费用开支,如:每张机票*人数,交通工具,住宿费等,旅行社可以列支的各项费用),并盖旅行社公章确认。经审批后凭实际产生的学习费用等相关发票作为报销依据。
以考察学习所发生的交通费(出发地-到达地的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住宿费(当地旅馆开具的住宿费发票)、学习资料费(实际使用的)、伙食费(途中或考察学习地点实际餐饮费发票)等作为报销考察学习费的依据。在出差期间,因游览等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十一、会议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旅游发票作会议费列支的,要求作会议记录或人员签到记录,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以餐费发票作为会议费列支的,要求作会议记录或人员签到记录,一般情况下,不能以多种餐票形式列支一个会议。
十二、车辆维护及交通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出公干的交通费用(含燃油费、路桥费)按实报销,凭有效发票、外出公干备案记录等报批;车辆维护费用凭有效维修发票及维修记录单据报批。
十三、办公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日常办公需要各项开支(包括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通讯等)按实报批。采购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拟采购计划后集中采购。
十四、限定性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提供者对资金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当其费用产生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协议使用范围规定内凭有效单据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费混淆、侵占、外借使用,也不得以协会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作财务等方面担保。
十五、净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期实现的收入,要全部及时入账,并和与之对应的费用相互配比,财务在核算过程要能准确反映出主要经营成果。
十六、财务状况分析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状况分析:从本期收入与上年同期作对比说明。
第二十八条 成本费用分析: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与上期对比)并分析增减变化原因。
第二十九条 资产绩效使用分析:对资产运营效率进行分析,实现资产优化组合,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净资产分析:分析净资产的形成比例;分析净资产完成情况及其原因。
十七、财务报告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结性的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要求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适时通过媒介方式(如公告栏、网络等)向广大会员公开。
协会财务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协会严格执行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领导离任审计制度。
十八、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理事会会议决议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由会计负责保存会计档案,按照会计制度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对会计档案作出处理,对要销毁的档案,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主管审查、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会长)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秘书处有关财务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签名。
第三十五条 借阅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室外,如有特殊需要,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写借条,并限期归还。
第三十六条 由于会计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十九、内部结算制度
第三十七条 发票要在当月月末前及时报销,一般不跨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各类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收据。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只作内部使用的各种收款收据,均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按规定经相关人员审批后交财会报销。
二十、重大事项表决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项包括:协会组织召开的大型联谊活动、扶贫救灾、学术会议、创办经济实体、接受境内捐赠、举办展览展销会、国内考察;开展经济、政治、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重大事项活动均须经协会理事会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票决通过才能实施,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十一、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容桂个私协会)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容桂个私协会工作正常运作,依据《顺德区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容桂个私协会须报告的重大事项是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修改章程;举办经济实体;设立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的增补、撤换、罢免;接受捐赠以及容桂个私协会的重大活动等。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应事先报告,由理事会研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施行。
第三条 容桂个私协会举办的各类形式的培训班(含行政职能部门授权举办的强制性培训班)、组织外出参观学习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报登机管理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容桂个私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要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日常性管理事务由秘书长按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将完成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容桂个私协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按章程规定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逐级报告,凡有漏报、错报、故意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容桂个私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容桂个私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个体、私营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容桂个私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容桂个私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容桂个私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容桂个私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容桂个私协会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容桂个私协会的责任。容桂个私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和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临时报告内容应以适当方式披露。
第五条 容桂个私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容桂个私协会理事会授权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容桂个私协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个体、私营经济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容桂个私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容桂个私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容桂个私协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容桂个私协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容桂个私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容桂个私协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容桂个私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容桂个私协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容桂个私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容桂个私协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容桂个私协会应当随时关注个体、私营经济信息动态,对容桂个私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容桂个私协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容桂个私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容桂个私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容桂个私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容桂个私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区个协、私协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容桂个私协会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容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