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分为以下三大方面:
一、完善责任体系建设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强配齐安全监管领导干部。原则上由党委委员兼任副镇长(主任)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区对镇(街道)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中安全生产比重至8%。对高风险对象,落实监管责任人,制定监管内容和应急处置清单,实现监管精细化。
二、加大基础建设投入
(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实行相对独立运作,队伍要保持稳定。特大镇(街道)应配备不少于 25 名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镇(街道)应适当再增加专职安全员。今后辖区内每增加100家生产经营单位, 可相应增配1名专职安全员; 各村(居)要配备3~5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纳入统一的全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二)专职安全员每年专业培训时间不低于 24 学时,原则上每 3 年至少安排一次轮训。取得安全工程技术职称或相应水平专业技术资质的,可相应增加补贴。
(三)区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综合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能力和安全生产科技、装备建设,当年使用率不低于95%。镇(街道)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及时、足额落实本区域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三、强化监管落实问责
(一)各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1 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应急演练,各部门应组织一次专业处置演练。各镇(街道)、区属部门要实行安全生产 24 小时值班制度,特殊时段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二)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作为相关金融机构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依法督促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新提拔区管干部或拟提拔区管干部应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重要考量指标之一,保证“一票否决”在干部任用中落实到位;区、镇(街道)两级安委会成员单位新提拔的部门副职要到相应安监部门挂职锻炼,或临时分管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3个月。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对因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一年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各镇(街道)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请对所属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成员进行罢免,区委、区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镇(街道)和部门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顺德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