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016年12 月31日前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顺德)(http://www.sdsszt.com/index.html)报送年度报告。
三、成功报送年度报告的,无需再到登记机关提交书式报告资料;登记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戳记;报送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四、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按有关规定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拒不改正的将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通告。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容桂分局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