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桂分局关于暂停出具《住改商证明》的紧急通知
接佛山市工商局紧急通知,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因佛山市人民政府暂未出台关于上述情况的具体规定,即日起全市五区全面暂停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据此,分局即时暂停收取以《住改商证明》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如有最新政策动态,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来源:容桂市场监官